本頁面以日文版為正本。各語言譯本僅為協助理解之參考譯文,若解釋上發生歧異,以日文版為準。
第 1 條(隱私資訊)
- 隱私資訊中之「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即關於生存個人之資訊,並可透過該資訊所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及其他記述等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
- 隱私資訊中之「歷程資訊及特性資訊」,指上述所定「個人資料」以外之資訊,包含所使用之服務或所購買之商品、所瀏覽之頁面或廣告之歷程、使用者所搜尋之關鍵字、使用日期時間、使用方式、使用環境、郵遞區號或性別、職業、年齡、使用者之 IP 位址、Cookie 資訊、位置資訊、裝置之個體識別資訊等。
第 2 條(隱私資訊之收集方式)
- 本公司於使用者進行使用註冊時,可能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碼、駕照號碼等個人資料。此外,本公司亦可能自合作對象(含資訊提供來源、廣告主、廣告投放對象等。以下簡稱「合作對象」)等處,收集使用者與合作對象等之間所成立之含使用者個人資料之交易紀錄,或關於支付之資訊。
- 本公司於使用者使用本公司或合作對象之服務或瀏覽頁面時,收集關於使用者之歷程資訊及特性資訊,包含所使用之服務或軟體、所購買之商品、所瀏覽之頁面或廣告之歷程、所搜尋之關鍵字、使用日期時間、使用方式、使用環境(含透過行動裝置使用時該裝置之通訊狀態、使用時之各項設定資訊等)、IP 位址、Cookie 資訊、位置資訊、裝置之個體識別資訊等。
第 3 條(收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公司收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 (1)為使使用者得瀏覽或修改自身之註冊資訊、瀏覽使用狀況,而顯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付款方式等註冊資訊,以及所使用之服務或所購買之商品及其價金等相關資訊之目的。
- (2)為向使用者發送通知或聯繫而利用電子郵件地址,或為向使用者寄送商品或視需要聯繫,而利用姓名、住址等聯絡資訊之目的。
- (3)為進行使用者之身分確認,而利用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號碼、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碼、駕照號碼、附送達證明郵件之到達結果等資訊之目的。
- (4)為向使用者請求價金,而利用所購買之商品名稱或數量、所使用之服務種類或期間、次數、請款金額、姓名、住址、銀行帳號或信用卡號碼等支付相關資訊之目的。
- (5)為使使用者得簡便地輸入資料,而將登錄於本公司之資訊顯示於輸入畫面,或依使用者之指示轉送至其他服務等(含合作對象所提供者)之目的。
- (6)為謝絕遲延支付價金或致第三人受損害等違反本服務使用條款之使用者,或意圖以不正、不當目的使用服務之使用者使用,而利用使用態樣、姓名或住址等識別個人之資訊之目的。
- (7)為回應使用者之諮詢,而利用諮詢內容或價金請求相關資訊等本公司向使用者提供服務時所必要之資訊,以及使用者之服務使用狀況、聯絡資訊等之目的。
- (8)附隨於上述利用目的之目的。
第 4 條(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提供)
-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未事先取得使用者同意,不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所認許之情形除外。
- (1)依法令規定者。
- (2)為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而有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 (3)為提升公共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全發展而特別有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 (4)就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或受其委託者執行法令所定事務有協助之必要,且因取得本人同意恐有妨礙該事務執行之虞時。
- (5)已事先告知或公布下列事項時
- 利用目的包含對第三人之提供。
- 提供予第三人之資料項目。
- 對第三人提供之手段或方法。
- 依本人請求停止個人資料對第三人之提供。
- 縱有前項規定,下列情形不屬於第三人。
- (1)本公司於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將個人資料之處理全部或一部委託他人時。
- (2)因合併或其他事由所生之事業承繼而提供個人資料時。
- (3)就特定者間共同利用個人資料,並就此旨及共同利用之個人資料項目、共同利用者之範圍、利用者之利用目的,以及就該個人資料之管理負責者之姓名或名稱,已事先通知本人或置於本人易於知悉之狀態時。
第 5 條(個人資料之揭露)
- 本公司受本人請求揭露個人資料時,應對本人不遲延地予以揭露。但若因揭露而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得不揭露其全部或一部,並於決定不揭露時,不遲延地通知該旨。又個人資料揭露時,每件收取 1,000 日圓之手續費。
- (1)有害及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利益之虞時。
- (2)有對本公司業務之正當執行造成重大妨礙之虞時。
- (3)其他將違反法令時。
- 縱有前項規定,就歷程資訊及特性資訊等個人資料以外之資訊,原則上不予揭露。
第 6 條(個人資料之更正及刪除)
- 使用者於本公司所持有之自身個人資料有誤時,得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更正或刪除個人資料。
- 本公司受使用者前項請求,並判斷有回應該請求之必要時,應不遲延地進行該個人資料之更正或刪除,並通知使用者。
第 7 條(個人資料之停止利用等)
本公司受本人以個人資料逾利用目的範圍而被處理,或係以不正手段取得為由,請求停止利用或消除(以下簡稱「停止利用等」)時,應不遲延地進行必要之調查,並依其結果進行個人資料之停止利用等,並通知該旨予本人。但於停止利用等需耗費鉅額費用,或其他難以進行停止利用等之情形,且能採取為保護本人權利利益所必要之替代措施時,則採取該替代措施。
第 8 條(隱私權政策之變更)
- 本政策之內容,得不通知使用者而變更。
-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變更後之隱私權政策自刊載於本網站時起生效。
第 9 條(聯絡窗口)
關於本政策之諮詢,請洽下列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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